為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繼續鞏固城投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良好態勢,根據省、市委的部署和要求,現就2015年公司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中紀委五次全會、省紀委五次全會、市紀委十二屆五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中央、省市委的決策部署,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建黨,全面推進依規管黨、從嚴治黨,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為重大政治任務,把落實黨委主體責任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牛鼻子”、總根子,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強化黨內監督、加強制度建設、嚴肅追責問責,促進全系統黨委(黨支部)認真履責,堅定不移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為城投事業的轉型發展保駕護航?!?/span>
二、責任內容
公司直屬各單位黨委(黨支部)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體責任,黨委(黨支部)書記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
(一)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意識,明確責任分工
1、強化黨委(黨支部)主體責任意識。積極適應管黨治黨新常態,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切實壓實管黨治黨責任。各單位黨委(黨支部)把黨風廉政建設當作分內之事、應盡之責,以上率下,履行主體責任,壓實主體責任,保持主體責任層層傳導力度不減。當好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始終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長抓長管,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2、落實主體責任組織領導。根據《中共黃石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黃發[2014]19號)要求,各黨委(黨支部)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具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選調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具體負責落實主體責任工作。
3、制定主體責任清單。根據省委、市委關于落實“兩個責任”的意見要求,明確各黨委(黨支部)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及其他班子成員分管范圍的領導責任清單;層層分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將各個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具體化、明晰化,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把任務逐項落實到責任主體;建立工作臺賬,實行精細化管理、項目化操作,明確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對賬銷號,形成上下貫通有序的責任鏈條。適時將責任清單向廣大黨員干部和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二)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確保政令暢通。
1、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按照市委統一部署,開展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主題教育活動,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堤壩,時刻做到心中有黨、心中有民、民中有責、心中有戒。各黨委(黨支部)始終保持政治定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遵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紀委五次全會上對全黨提出的“五個必須”、“五個決不允許”的要求,保證上級決策部署在城投系統得到貫徹落實。對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等違反政治紀律、不講政治規矩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使黨的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在全系統營造守紀律、講規矩的氛圍。
2、推進權力規范運行。制定本單位、本部門權力清單,完善制度,規范議事規則,健全決策機制,規范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的責任和權力。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黨務、政務等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3、加強權力行使監督。進一步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堅持組織生活會和民主生活會制度,嚴明組織紀律,認真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領導干部如實報告家庭財產、本人婚姻變化及配偶子女從業、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堅決防止和嚴肅查處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三)持續加強作風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1、健全作風建設常態化機制。持續抓好教育實踐活動各項整改任務的落實,對整改措施、整改承諾及惠民便民舉措進行梳理,實行項目化管理,閉環式運行,逐一整改、達標銷號、兌現承諾,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扎實開展“三嚴三實”專題學習教育活動。
2、加大正風肅紀力度。堅定不移抓好作風建設,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認真落實“三短一簡一儉”,嚴格審批程序,精文簡會,從嚴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緊盯重要時間節點,把頂風違紀搞“四風”列為紀律審查的重點,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行為,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通報曝光典型問題,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制度化。
3、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改進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不斷拓展聯系群眾的渠道和方式,推進聯系群眾工作常態化。建立健全群眾訴求收集研判處置機制,針對工程建設、供水、公交服務、污水處理等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督查,嚴肅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四)加強廉政教育,促進黨員干部廉潔自律。
1、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宣傳力度。組織開展第16個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月活動,利用內部刊物、LED屏、企業網站等媒體,廣泛宣傳報道黨風廉政建設的基本內容和主體責任的精神實質,宣傳各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加強黨性黨紀教育。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中紀委五次全會、省紀委五次全會、市紀委五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市城投公司黨委關于貫徹<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實施意見》(黃城投發[2014]33號),將傳達學習中央和省委、市委黨風廉政建設重要文件、會議精神作為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定期專題學習;定期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系列教育活動,在全系統舉辦一次廉政輔導講座。各級黨委、黨支部書記要親自為本單位黨員干部講一堂廉政黨課;切實加強黨章、各項廉政準則等黨規黨紀教育,實現黨章黨規黨紀教育經?;?、制度化、規范化,真正使清廉成為廣大黨員干部的思想自覺和行為習慣,切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成為清醒人、明白人。
3、加強反面教育警示。綜合運用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結果,開展反面教育警示活動。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進行研究分析,剖析案件原因,提出應吸取的教訓及改進措施,教育黨員干部引以為戒。組織觀看一部警示教育電教片,組織一次現場警示教育活動,進行一次全面的審計監督,進一步增強拒腐防變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4、開展警示談話活動。各級黨組織書記要與班子成員、下級黨組織書記,各級班子成員要和分管聯系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落實主體責任警示談話,不設黨組織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與班子成員、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廉政談話,及時掌握廉政建設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早提醒、早告誡、早糾正。
(五)支持紀委落實監督責任。
公司黨委將集中聽取紀委工作報告,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爭取單設監察室,配備紀檢監察專員,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精簡和清理議事協調機構,保證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各級紀檢組織要按照“兩為主”的要求,對案件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分類處置、雙向報告;堅決主動查辦案件,重點查處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案件、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的案件。
(六)建立健全責任落實機制。
狠抓制度落實。狠抓履職報告、述職述廉述德、“簽字背書”、警示談話等制度的落實;各黨委(黨支部)每半年要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一次自查,上報自查報告;公司黨群工作部定期檢查制度落實報備情況,并督促各單位黨委(黨支部)及時履責。
三、責任考核與監督
(一) 考核方法
1、實行百分制考核:年初,公司與直屬單位、機關部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管理責任書,實行100分制考核。
2、實行述職述廉制:直屬各單位、機關各部室12月30日前向城投公司黨委、紀委上交本單位(部門)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專題報告。將領導干部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政準則》和履行“一崗雙責”等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年終述職述廉報告的重要內容。
(二)考核形式
1、聽取班子及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匯報,審閱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書面報告。
2、查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資料。
3、采取現場走訪、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等方法,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對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意見。
4、結合民主生活會和年終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報告,對全年工作進行綜合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四、責任追究
全系統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其職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必須追究相應的責任。
領導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約談、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不力,以致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四風”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貫徹落實、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檢查,不能嚴格落實“一崗雙責”,致使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發生腐敗案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組織協調或配合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不力,沒有及時排除辦案中的干擾和阻力,使案件查處工作受到影響的;對本部門、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對黨員、干部沒有進行有效的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九)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2015年3月16日